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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捷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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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捷案宣武区法院驳回起诉 有违现行法律规定
宣武区法院无权对法律含义作出解释
第四、信鸽比赛“设置有名次、奖金及奖杯,故赛事的性质应认定为竞技比赛” 之观点,不能成立。是錯误的。 为说明宣武区法院上述观点之错误,在此,可以北京玉翅通达公棚 《北京玉翅通达公棚2010年秋“通达杯”竞赛规程》为例。该规程规定: “预赛前三名、决赛前十名、预决赛团体前三名、双关鸽王等奖项各颁发精美奖杯一樽。”预赛奖100名。第100名奖金 1000元、冠军1万元。团体奖冠军 2万元。决赛取300名(第300名奖金4000元)。冠军奖金13万元;团体奖冠军 5万元;双关鸽王冠军3万元、亚军 2万元、季军 1万元。按“赛事又设置有名次、奖金及奖杯,故赛事的性质应认定为竞技比赛” 之观点,该公棚赛和全国公棚比赛豈不成了“竞技比赛”?请问:公棚参赛鸽均是由公棚统一饲养、管理、训赛。竞技从何而来?是公棚自己竞技?与谁竞技?所谓竞技是比赛技艺,是运动员间竞技。即是人类某项技能的比赛、角逐,较量其技能高下,展示某种技能、并是有意识夺取优胜的行为。并有国内、国际评判标准。其他动物角逐谈不上竞技,是无意识本能的表现。动物无意识角逐不是竞技。公棚参赛鸽在公棚比赛,比的是参赛鸽的“鸽质(种)”,即比的是参赛鸽的质量(俗称一滴血)。这能看成竞技比赛吗?显然,宣武区法院关于信鸽比赛“设置有名次、奖金及奖杯,故赛事的性质应认定为竞技比赛” 之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是錯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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