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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事诉状 (待查明成都市那个法院管辖、《鸽友》杂志社长有无变化) 原告甘忠荣,男,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年 月 日生,贵州六枝特区法院退休干部。现受聘于某单位。宅电: 手机: 身份证号: 被告《鸽友》杂志,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4号(中鉄二局文化宫鸽友编辑部)。电话85852700;电话:87671292;手机:15902877882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鸽友》杂志社社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送交原告今年第一期《鸽友》杂志一份。 2、判令被告按规定支付稿酬。 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即因被告违法不按上两请求,致原告亲赴成都向法院立案、审判,被告还需承担由此而花去的差旅费、误工费。 事实和理由: 从江山飞鸿先生《言者无罪 闻者足戒 ——“黄剑现象”之我见》(4月12日《赛鸽资讯网》)一文获悉:今年第一期《鸽友》刊出原告向该刊投稿之文:《黄剑发动突然袭击值得思考》。但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及惯例,拒付稿酬拒寄赠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特诉来你院。请依法裁判。 此致四川省成都市xxxx法院 原告甘忠荣 2011 年 7 月 日 附:有关证据 1、《鸽友》今年第一期(江山飞鸿:《言者无罪 闻者足戒 ——“黄剑现象”之我见》一文中有《鸽友》今年第一期目录影印本)(见4月12日《赛鸽资讯网》)。(该期法院可责令交法庭) 2、不寄赠刊根据何在?(复印件;包括函索赠刊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