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失望的上诉状
甘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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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11-09-01 07:36:00
令人失望的上诉状
“15万指定奖旁落”案后续:令人失望的上诉状
(本文另见中国法院网)
8月5日天津H男将民事上诉状发给笔者参考。表示他意见是:“讨论法院该不该受理的问题。”笔者复:当事人讲明事实是第一位的。针对事实、适用法律。不同事实适用法律不同!您的上诉状不敢恭维——首先未叙述清楚事实。主要是:根据《北戴河金岛公棚决赛指定规则》参加指定鸽赛。其次,应根据事实,再引用有关法律(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应受保护的有关条款)阐明您的理由和主张(诉讼请求);再次,针对裁定不当逐点辩驳。上诉状令人遗憾(首先未叙述好事实)。一审官司、上诉状也证明你们抓不住要害和关键!
鉴于天津H男回复勿将上诉书发在网上。而该上诉状已交中院。现仅列出其“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说明:上诉状令人失望。应重新修改上诉状(可在二审补充修改)。
一、 天津H男上诉请求:
撤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
上诉请求应为:因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二、天津H男上诉状的“事实及理由”:
该上诉状未叙述本案事实。而直接表述理由。尊重天津H男“勿将上诉状发在网上” 之意见,现仅列举其上诉状三点上诉理由: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九)项的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除法律以外的其他任何规范均无权对诉讼和仲裁制度作出任何规定。具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中第三十三条仅规定了“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机构负责调解仲裁”,而本案所涉及的信鸽比赛正如一审裁定所认定的属于“社会体育”范畴(该认定符合中国信鸽协会颁布的《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属社会体育畴”。……
其次,涉案纠纷系产生于“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信鸽竞赛”中的“指定鸽赛”部分,涉案纠纷产生后上诉人已在第一时间(2010年12月6日)就纠纷事项向河北省信鸽协会提出了异议。……
最后,上诉人注意到,针对由信鸽比赛而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这一问题,其他相关各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有肯定回答(详见附件——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的原告薛海与被告大连市信鸽协会、第三人大连市体育局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法律文书)。……
这三点上诉理由离开了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指定谁先谁后?这需举证证明。
本案实质是比赛结束后如何确认、判定公棚赛中指定人身份是否合法有效;所导致的奖金该谁所有系民事权益之争,受民事法律法规调整、与仲裁无关;公棚无主鸽(弃权鸽)认购、与公棚另一方当事人参与认购、指定鸽赛,双方是合同关系。因此而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很简单的案件,上诉人为何抓不住要害?——指定人是否有效导致的奖金兑现纠纷,应以先后指定来判定(包括存不存在“北亚”)。而又请了两位律师作代理人进行诉讼。为何上诉时还对本案争议焦点还把握不住?实在遗憾。
鉴于天津H男与笔者联系是如下一点:“只是讨论涉及法院该不该受理的问题,我在网上也是想让大家讨论该不该受理的问题。”
原请天津H男发来一审原告诉状、被告答辩状、证据。以便根据诉、辩双方主张、及在法庭已出示、质证的证据评析。并告免费代书上诉状。但遗憾的是:天津H男不配合。故在此,主要是从法理上作出分析。
如天津H男认为笔者所述可作参考。希在二审期间,参考笔者已发之文,重新补充一份上诉状。用特快专递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可以这样认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对天津H男诉金岛支付奖金案,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二审应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应将“北亚” 追加为第三人开庭审理、作出裁判(调解或判决)。但天津H男上诉状令人失望,令人遗憾!
作者声明:未经作者同意严禁转载
附:H 男先生所发民 事 裁 定书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北民二初字第12号
原告 H 男,1957年8月3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自由职业者,现住: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 X,T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Z 女,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自由职业者,现住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B , H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金岛赛鸽公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108国道东。组织机构代码:69346938-8.
法定代表人W 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L, L 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H, Z诉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金岛赛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H及委托代理人X,T 原告Z及委托代理人B,H 被告委托代理人L,L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H系天津市信鸽协会会员。被告系经营赛鸽饲养、训放、比赛的民营企业。
2010年5月18日,原告H以“天津笨鸟H”的名义,将四羽信鸽交付被告(足环编号分别为02-080569、02-080570、02-080573、02-080574)并向被告支付了该四羽信鸽的饲养费1200元。2010年12月3日,原告H以原告Z的名义向被告汇款12000元参加了被告举办的“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所指定的两羽信鸽足环编号为02-080573,02-080574。根据被告赛后公布的比赛成绩,原告因指定上述02-080573信鸽应获得相应奖金151400元。但在该赛成绩中,02-080573信鸽的指定人却无故被更改为了“北亚”,被告亦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上述奖金。2010年12月6日,原告H就上述事宜向河北省信鸽协会提出了异议。同日,该协会函复称:“金岛公棚2010年竞赛规则……不含指定鸽有关事宜,指定鸽有关内容系公棚自主行为……中鸽协《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及《2010年河北省信鸽公棚赛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试行)》内容中,均不含指定鸽内容……,金岛公棚报送的《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竞赛规则》没有指定鸽内容,河北省信鸽协会也从未就该公棚指定鸽有关事宜有过任何批复,指定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由公棚负责”。据此,该协会未对原告提出的异议进行任何处理。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向原告支付奖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北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奖金151400元。
本院认为,信鸽竞赛系社会体育运动,其竞赛活动应当按照《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等相关规则、办法进行,在竞赛过程中发生的异议、纠纷亦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办法处理。被告经河北省信鸽协会审查批准进行“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信鸽竞赛”,并由河北省信鸽协会、秦皇岛市信鸽协会进行监赛,在竞赛过程中,如果原告认为被告对竞赛结果、奖金的分配、发放存有异议,按照《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仲裁委员会条例》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信鸽竞赛的仲裁机构,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因此,原告应当向负责信鸽竞赛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仲裁委员会复审后作出最终裁决。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H,Z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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