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竟有如此胡闹的鸽会


甘忠荣 已浏览:128722 次 发布日期:2011-10-15 11:47:26
               怪:竟有如此的鸽会
           ——用所谓解释权将三关鸽王赛变为二关鸽王赛  
      众所周知:信鸽协会主办的地方赛事如春季、秋季竞翔包括多关赛均执行中鸽协《2002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及本会发布制定的竞翔规程。但某地方协会竞公然违反自己发布的竞翔规程,将失格赛鸽评为多关赛鸽王。并无视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按竞翔规程办的意见,竟利用鸽会有所有解释权公然颁奖、拍卖。这种无法无天的践踏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竞翔规程的荒唐事不是炒作、而是现在发生的真事。
    某地方协会今年举办秋季三关赛。其《秋季三关竞翔规程》写明:
    三关鸽王比赛规则主要条款如下:
    一、 竞赛规则:执行中鸽协《2002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三关鸽王比赛规则:
   参赛鸽在参加决赛后,“三关”赛绩计算得分,排列名次。
    三关赛第一关、第二关如天气不好,以集鸽当日到鸽会签到册上会员名单为准向其通知顺延具体时间(注:在规定时间未来集鸽的会员作为放弃本次比赛不在单独通知)。
       1、参赛资格:参赛羽数不限、鸽龄不限,必须有足环证,并且参赛鸽必须是参加第一关和第二关在规定有效期内报到登记的才有参加第三关决赛资格。否则,只能夺取该站之奖。
     2、本季比赛设鸽王二名,第一名:1500元,第二名:1000元。各发奖杯一樽。三关赛鸽王赛绩计算:按每羽赛鸽在每次比赛的成绩计算得分,得分少者名次列前;三关第一名为鸽王。
    三关赛鸽王赛绩计算:按每羽赛鸽在每次比赛的成绩计算得分,得分少者名次列前;三关第一名为鸽王。
     该会设的三关如下:第一关 100公里;第二关,270公里。第三关450公里。
     第一关比赛集鸽两次。第一次九月十一日集鸽因气候不好,次日从司放地拉回鸽会后放出。后九月十四日重新盖竞翔章后才实际在第一关司放地放出。按三关鸽王比赛规则的规定,第一关属三关资格赛,不设奖金 报到限当日20时止。
    但离城区三十多公里的郎岱会员在九月十四日头天未参加集鸽。故未参加三关资格赛第一关的不设奖比赛。那天晚上集鸽时,会员见无郎岱会员,问:为什么郎岱的没来?还问新任会长的陈某某通知没有?陈说我亲自通知的。还告诉他们:上次收了放翔费没放成,这次不加收放翔费。当晚,该会长还当众说:郎岱不来不能怪鸽会。
    三关赛决赛于十月八日举行。按竞翔规程规定:有效期为冠军鸽归巢(含冠军鸽归巢当日)三日内下午20时止。于十日晚顺利结束。后两关,郎岱会员王某获第二关第二名,获第三关第四名。在报到结束当晚,不止一个会员给新上任的陈会长说:郎岱会员王某没参加三关赛第一关的比赛。第一关也报到登记,这羽获奖鸽只能夺单关奖。这羽鸽子与鸽王无缘(失格),不要因你不知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提醒你注意。陈说:我们好多人在饭店吃饭。“鸽会每关都有报到登记。查一下报到记录。我不懂没关系,按三关鸽王比赛规则办就是了。”
     此后,也未公布比赛名次。但鸽会高某、扬某无视“参赛鸽必须是参加第一关和第二关在规定有效期内报到登记的才有参加第三关决赛资格”、“三关赛第一关在规定时间未来集鸽的会员作为放弃本次比赛” 的规定,认为王某的后两关分别为第二名、第四名。应当评为三关赛鸽王第一名。高某、扬某公然将《2002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也当作废纸。
    第二名是第二关获第三名,第三关获第七名;其他还有几羽第二关、第三关名次鸽包括第三关季军(且均在三关每一关有效期内报到登记)但全部名次也未排出和公布。 
    高某、扬某“理由” 是:郎岱王某赛鸽虽未参加鸽会第一关 100公里比赛,但之前九月十一日集鸽因气候不好,次日从司放地拉回鸽会后放出。鸽会到郎岱有三十多公里、等于放了第一关100公里!在今日下午二时后举行的发奖、拍卖会上,高某、扬某竟然说:“竞翔规程解释权属信鸽协会”。这是我们行使鸽会的解释权。  
     就有权解释即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体制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立法解释是同被解释的法律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因为作出立法解释的是立法机关,也是法律的制定机关,因此他们的效力是等同的。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是适用法律的时候,结合客观实际作出的解释,其运用于审判、检察等司法活动的实践中。司法解释效力低于法律。
     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贯彻的问题所作的说明。
    如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又如司法解释其解释权只限于解释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也就是说,司法解释显然仅仅是针对个案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的解释,并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贯彻的问题所作的说明。
       应当提到, 国家工商总局二○一○年十月十三日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加强对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约束,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被列为违法。并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责、排除消费者权益等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间信鸽协会自己在竞赛规程中规定对竞赛规程规定有“解释权”法律依据何在?就立法解释而言,往往是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该信鸽协会三关鸽王比赛规则明确、肯定(“参赛鸽必须是参加第一关和第二关在规定有效期内报到登记的才有参加第三关决赛资格”、“三关赛第一关在规定时间未来集鸽的会员作为放弃本次比赛”)。不存在界限、含义不清。如按高某、扬某鸽会到郎岱有三十多公里、等于放了第一关100公里之说,这不是对规程的解释。而性质变为事后“作补充规定”。但这实是否定了三关鸽王赛。将三关鸽王赛变为两关鸽王赛。
      由于新上任的陈会长连《赛鸽归巢报到顺序表》都填写不会(不会计算鸽钟走时、过去还不用《赛鸽归巢报到顺序表》),没主见、听他人摆布,故导致发生将失去资格赛的赛鸽评为三关鸽王!

   应当提到:上述认定三关鸽王之高某、扬某是委员、不是信鸽裁判员、也未参加过贵州省信鸽协会举办的信鸽裁判员培训班培训学习。在他们今日(15日)宣布开发奖拍买时,有人向他们传达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分管信鸽协会领导意见:信鸽协会要按规定、规程办。有意见,待他们回来处理(今日周六、有关领导出差)。但高某、扬某、陈某无视分管信鸽协会领导的意见,临时将获奖名次及三关赛鸽王写出,强行举行了拍卖会。
      鸽会公然敢于无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这又是一怪!
      注:据可靠信息,开会时,市鸽会张副主席在场。本文事实,已核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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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鸽中国网友:甘伯 顶你 多写点事实出来 我给你做证 六枝信鸽出售qq:583204669

评论时间:2011-10-17 01: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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