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网剥夺作者修改权妥当吗?


甘忠荣 已浏览:127712 次 发布日期:2011-11-08 12:48:31
         中信网剥夺作者修改权、复制权妥当吗?
     笔者在《中信网》鸽舍博客中上传作品后,对“我的养鸽感悟”、“报料鸽闻快讯”类由该网“推荐”之文,作者却不能修改(“我的养鸽感悟”类、如自2010年3月30日上传《将信鸽竞翔定为体育竞技无法律依据》一文及以后之文:《论迈向赛鸽强国的必由之路》、《国家赛应认真研讨》等;“报料鸽闻快讯”类,如2011-10-24 《公棚不公何时休》、 2011-10-20 《愿公棚撕毁合同闹剧不再发生》等)。一旦点击“修改”即有如下文字出现:“来自网页的消息:对不起,该文章已推荐不允许修改”。并用修改方式复制“已推荐”之文也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请问《中信网》:您们有权剥夺作者修改权、复制权吗?在此顺提一下:是否“推荐”是您们权利。作者也不在乎鸽舍博客中上传作品后是否“推荐”。但不允许修改、复制是不合法的。是侵犯作者修改权的违法行为。 
  而作者在其他网站专栏之文,包括《中国法院网》均可修改、复制。 
    为此,特函告。希解除修改、复制限制。
      顺致
编安
                            作者甘忠荣
                           20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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