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信息浏览超五千次或判刑3年


甘忠荣 已浏览:126388 次 发布日期:2013-09-14 07:10:53
           网络诽谤信息浏览超五千次或判刑3年
        —— 网络诽谤、辱骂追究刑责司法解释出台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种种复杂原因,国内信息网络上各种不实言论——甚至公然诽谤他人的信息甚嚣尘上,严重侵犯了相关公民的权利,损害了国家与社会整体利益。因此,为了严密刑事法网,有效打击与防范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9月6日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法释〔2013〕21号”)。“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为诽谤罪设定了严格的量化的定罪标准。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划清了网络监督与网络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
  “两高”《解释》对《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有关诽谤罪的认定标准与本罪在何种情况下将由亲告罪转化为公诉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本罪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南。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该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界定。《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加以具体化。“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两高”司法解释还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将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该司法解释已予9月10日起施行。以后,如在鸽界网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情节严重”,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言者无罪”成为历史!。
 
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两高”司法解释点击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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