鸽会应设纪检监察机构——关于加强鸽会建设的法律思考之一


张坚利 已浏览:180362 次 发布日期:2007-06-15 11:26:45
鸽会是组织信鸽活动的重要部门,一个地区的赛鸽运动水平如何,与这个地区的鸽会建设搞得如何有密切关联。 就我二十四五年的赛鸽生涯来说,直接间接地对鸽会工作有不少感受。总的感到,广大会员对鸽会工作满意的少,指责的多(南方鸽会似乎好些,如魏振武任鸽会主席时,就受到会员的真心拥戴)。其中原因,绝大多数都是鸽会自身问题所致。 概言之,鸽会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亦是鸽友最不满意的问题是: (一)权力不受监督; (二)财务状况不透明; (三)鸽会领导不靠选举而靠指派; (四)工作能力差,决策水平低,无求变创新之意,有哗众取宠之心,得过且过,敷衍了事。 除了以上问题,可能还有许多,——本文单就权力监督问题谈几句。 由于鸽会的民间群众团体性质所定,负责人员都是业余兼职,有的主业很忙,常无暇顾及鸽会工作,其实就是挂了个空名。即便是能够参加“全委会”、“常委会”,也仅是摆个样子,重大问题实际上是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一人说了算。 这就带来了问题。20多年前,赛鸽运动仅是一项休闲活动,交个会费,司放费,数目寥寥。20多年后的今天,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赛鸽运动已涂上了浓重的商业色彩,会费,特比环费,大奖费,通讯赛费、联赛费、司放费……这费那费,加起来数目惊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一把手的权利不加以制约,那就会出大问题。 原先曾有人对一届鸽会工作很不满意,突出表现在财务问题上。法制国家就要依法办事,找个明白人一问,从法律上讲还真不大好办。鸽会这种性质,检察院管不了。而“新刑法”生效后,这个问题就得到根本解决。针对老刑法罪名少,条文不够细化的问题,新刑法的罪名有原先的100多个增加到413个,分则条文由原先的103条增加到350条,其中“职务侵占罪”就是专门针对“学会”、“协会”一类的民间群众团体单位所设。“新刑法”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侵占财物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还特地指出: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这些人员不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此类事件的经办程序为:公安经侦部门介入侦察,材料齐全后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审核后移送法院,法院审判。 不同于民不告,官不究的自诉案件,此类案件,只要有人举报,有关执法部门就介入侦察。 因此,在新形势下对鸽会主要负责人的权利加强监管就愈显重要。一方面有利于鸽会工作,一方面防止个人走向犯罪深渊。 鸽会的纪检监管部门可由5人组成,1名上级鸽会委派人员,1名体育局人员,3名会员代表。其职责是:①定期听取鸽会主要负责人就鸽会竞翔、宣传、财务等问题的汇报;②参加常委会重大问题讨论并发表意见;③鸽会300元以上开支需该部门两人以上签字才能报销;④对鸽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⑤对确实有问题的鸽会主要负责人提请召开会员大会进行罢免,构成犯罪的协同有关司法部门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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