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为“电子报到器”故障买单?(二)


牛海邦 已浏览:180398 次 发布日期:2008-03-03 09:31:48

(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电子报道器”发生故障,应由“电子报道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负责,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你可以选择“电子报道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被告或选择其中之一,要求它进行赔偿,赛鸽俱乐部对“电子报道器”质量作出承诺、保证的,俱乐部也有赔偿的义务。

所以,在比赛中,“电子报道器”发生故障,买单者应是“电子报道器”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对其作出质量承诺、保证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赛鸽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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